山东省教育厅转发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切哀悼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通知
日期:2008-05-30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切哀悼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直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根据国办发明电〔2008〕27号电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5月19日至21日期间,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二、5月19日下午2时28分起,全省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船只鸣笛,防空警报鸣响。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集体默哀。

三、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到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四、乘坐交通工具出行的,有条件的要停下就地默哀,行进中的交通工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默哀。

五、请接此通知后,务必将有关要求立即落实到机关、学校、企事业、村居等所有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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